百度顶级域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百度公司顶级域名安全稳定地运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为百度公司附属机构、子公司及各部门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互联网域名空间,树立百度公司在互联网上的良好品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及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度顶级域名下所有域名注册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三)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BAIDU”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即百度。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BAIDU”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二章 域名注册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五条 对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注册,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CANN政策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 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会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十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十一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与邮箱,并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官网进行公示,以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会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三章 域名争议

第十六条域名争议的具体事项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ICANN要求制定的《百度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百度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暂停、注销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